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销项税额的计算,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销项税额的计算,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我国采用的一般计税方法是间接计算法,即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将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间接计算出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应纳税额,除适用简易征税办法外的,均应该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 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从销项税额的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它是由购买方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时,一并向销售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说,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在适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销 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本教材将销售额的确认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向购买方(承受劳务和服务行为也视为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 方收取的,但是由于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增值税(以下简称不含税)价作 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 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随同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 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 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增 值税(以下简称含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按会计准则规定,由于对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营业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 付款” “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这样,企业在会计实务中时常出现对价外收费虽在 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但却未核算其销项税额。有的企业则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 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 因此应严格核查各项价外收费,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额核算。
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 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纳税人有多种销售方式选择。不同销售方式 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对以下几种销售方式分别作了规定:
1.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 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商品,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商品,折扣20% 等。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达到 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 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见本章第十一节有关内容)。这里需要解释的是:
(1) 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为了 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 款折扣2%; 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应税销售行 为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 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2) 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 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增值税而言,销售折让其实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 为后因为劳动成果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 虽然都是在应税销售行为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应税销售行为的品种和 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3) 折扣销售仅限于应税销售行为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 买的应税销售行为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中减除, 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 “视同销售货物”中的 “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 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 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或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
2.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法 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 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 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但是,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 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 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应税销售行为相互结算,实现应税销售行为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有的纳 税人以为以物易物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认为自己不是购货;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应税销售行为,认为自己 不是销货。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应税销售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规定核算购进金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
根据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 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 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上述规定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 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 处理。
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发生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情况,包装物租金收取之时就应该考虑销项税额的征纳问题。
6. 直销企业的税务处理。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 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7. 贷款服务的销售额。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8.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9. 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2) 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 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3) 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 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虽然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行业均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目前仍然有无法 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因此引入了差额征税的办法,解决纳税人税收 负担增加问题。以下项目属于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1. 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 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 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 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 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 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 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 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 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 价为买入价。
【例2-2】 假设某经营金融业务的公司(一般纳税人)2017年第四季度转让债券卖 出价为100 000元(含增值税价格,下同),该债券是2016年9月购入的,买入价为 60 000元。该公司2017年第四季度之前转让金融商品亏损15 000元。则转让债券的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是:
销售额=100 000 -60 000 - 15 000 =25 000 (元)
销项税额=25 000 : (1 +6%) x6% =1 415. 09 (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 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 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 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2. 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 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 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 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 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 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 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 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 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 计算销售额:
①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 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 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 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 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 第(1)、(2)、(3)点规定执行。
4.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 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 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 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 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 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 企业。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 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 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 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 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 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 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1)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 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2) 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 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3) 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 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 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 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9.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1)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 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 进行差额扣除。
(2) 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①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 +5% ) x5%
(1)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 +5%) -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 x5%
(2) 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10.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2~9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 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 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 (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 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应税销 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1.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证、进行账务处 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然 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我国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 不含增值税本身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不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就不符合我国增值税的设计原则,即仍会导致对增值税销项税额本身的重复征税现象, 也会影响企业成本核算过程,如果普遍出现以含税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做法会在某种 程度上推动物价非正常上涨情况的出现。因此,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含 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 应税销售行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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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注会税法知识点--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销项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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