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退税管理办法,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 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 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关 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2017年第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其增值税退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以下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适用本办法。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 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行政技 术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六项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
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 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下同)。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 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二) 下列情形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1.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2. 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 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3. 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 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4.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三) 退税的计算
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 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 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 +增值税适用税率)X增值税适用税率
(四) 退税管理
1. 申报退税期限。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季度向外交部礼宾司报送退税凭证和资料申报退税,报送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以发票开具日期 为准),最迟申报不得迟于次年1月。逾期报送的,外交部礼宾司不予受理。
外交部礼宾司受理使(领)馆退税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进行确认,对申报时限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签章,将各使(领)馆申报资料 一并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并履行交接手续。
2. 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申报的货物与服务是否属合理自用范围或者申报凭证真 实性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暂缓办理退税,并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对其进行问询。
3. 税务机关如发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申报的退税凭证虚假或所列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不予退税,并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向其通报;情况严重的,外交部礼宾司将不 再受理其申报。
4.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货或转让所有权、 使用权等情形,须经外交部礼宾司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补税手续。如转让需外交部 礼宾司核准的货物,外交部礼宾司应在确认转让货物未办理退税或已办理补税手续后, 办理核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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