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应税行为退(免)税管理,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管理,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5〕51号)和2016年9月1日实施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1)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 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 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
额)。
(1)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2)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贸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 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 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 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3.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 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o
(4)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 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 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 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1) 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 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 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4) 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 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5) 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1)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 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 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 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 处理过的。
(4) 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 满2年。
(5) 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 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 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 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二)认定和申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 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 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 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就出口退 (免)税申报的有关问题发布了第16号公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 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 税申报。
3.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 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 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 贸易专用)。
5.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 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 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 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 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 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 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 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 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1) 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 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 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 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 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 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 报所需凭证资料;
(8)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 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 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 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1)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2)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3)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1)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 (2)种至第(3)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上述情形 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1.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 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 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1)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 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 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 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 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 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 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 进行审核。
(3)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 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 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 退税额。
(4) 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1)项至第(3)项 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2.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 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 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3.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 (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 凭证的复印件:
(1) 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2) 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 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 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 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 可证》。
(三) 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备案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 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 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 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3.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 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 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 征增值税。
5. 发生增值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 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6. 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7.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退税。 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 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 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 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 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 外贸企业不能确定出口货物的处理
外贸企业核算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 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五)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退税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 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 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
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 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 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 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六) 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日常管理
1.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 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 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 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3. 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款:
(1)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 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2) 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4.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 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5.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 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 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6.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 度。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年。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七) 违章处理
1.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 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2.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 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 条的规定处罚。
4.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 相关手续。
5.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 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 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 以下。
(2)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 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 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 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 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 以下。
(5)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2019年注册会 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 考生了解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管理之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注会税法知识点--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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