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明确规定了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承担纳税 义务的起始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在于:一是正式确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已 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销售行为时,应承担的纳税和扣缴义务;二是有利于税务机 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1. 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
(1)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销售行为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 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由于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规定了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 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 销售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 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 000元,该纳税人则应在收到60 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 60 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 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9)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明确了企业在计 算应纳税额时,对“当期销项税额”时间的限定,是增值税计税和征收管理中重要的规 定。对于一些企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及时入账并 计算纳税,而是采取延迟入账或不计销售收入等做法,以拖延纳税或逃避纳税的行为都 是错误的。企业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地记录销售额和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2019年注册会 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 考生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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