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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08-07 15:24:29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 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 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 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 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 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除上述规定外,“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还结合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作出了如下规定:

1.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 应使用新系统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 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 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2.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 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 税行为混开。 :

3.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 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 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 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 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L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 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 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8.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 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 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

2. 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的。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增值 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① 未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②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③ 未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 装订成册;

④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7)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IC卡。

4.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①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 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② 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③ 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2)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

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 税事项。

(3)税务机关为符合(1)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 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 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 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 种核定标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 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6.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 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 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 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 期数”相应栏次中。

7.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 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8.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 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 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 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方法处理。

(1)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 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 《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 《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与《信息表》——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 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 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 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 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对应。

(4)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 行系统校验。

2.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3.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 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 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无法认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购 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

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密文有误,​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密文 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认证不符不含第1项的第(2)、(3)项所列情形。

(4) 列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对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1)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 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 扣凭证。

(2)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 关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七)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法除了对纳税人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了上述各项具体规定外,在严格管 理上也作了多项规定。主要有:

1.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 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 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 关报失。

2. 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 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 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 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 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9号)的政策精神,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 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 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 扣进项税额。

3. 纳祯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1)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 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 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 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 规定。

(2)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 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 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 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3)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 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 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 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4)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增值税专 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于纳税人取得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 182号)的规定处理。

(5) 依据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 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 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 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①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 售方不符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②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洽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情况。

③ 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 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6)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 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 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 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4, 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 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 或向纳税人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2) 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 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 持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3) 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以下 办法处理:

① 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 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 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如发生原因、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包括错误的和 正确的)、发生时间、责任人以及处理意见或请求等,逐级上报至总局。

③ 对涉及发票数量多、影响面较大的,总局将按规定程序对“全国作废发票数据库” 进行修正。

(4)在未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 不得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 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 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 为走逃(失联)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如下:

(1)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①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 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 无委托加工的。

②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 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 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 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 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 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 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3)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 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主管税务机 关应设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根据《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0号),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 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 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 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3.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 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 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4.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1)是否属于本税务 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2)《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 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增值税 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 冈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证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 税款0

5.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副本,到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收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 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 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 代开发票。

6.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 “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 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 销货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码。

(6) 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7.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联 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 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除上述规定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 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管理。

2.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点: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 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 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在备案后,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5.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 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6. 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 税收管理。

7.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8.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 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 考生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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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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