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计税依据,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知识点:计税依据,希望对大家的注会税法备考有所帮助。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 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一、从价计征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 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是指 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 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 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 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 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 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 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 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应缴纳增值税。按照《消费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 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使用换算公式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使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如果 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 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适用3%的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 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一)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的。但是,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 故规范了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如表3 - 2所示。
表 3-2 | 吨、升换算表 | |
序号 | 名称 | 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
1 | 黄酒 | 1吨=962升 |
2 | 啤酒 | 1吨=988升 |
3 | 汽油 | 1吨=1 388升 |
4 | 柴油 | 1吨=1 176升 |
5 | 航空煤油 | 1吨=1 246升 |
6 | 石脑油 | 1吨=1 385升 |
7 | 溶剂油 | 1吨=1 282升 |
8 | 润滑油 | 1吨=1 126升 |
9 | 燃料油 | 1 吨=1 015 升. |
三、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四、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 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 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 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 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X(1 -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 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 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 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4.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 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 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 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 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 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 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式 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 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 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 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 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按规定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2) 核定标准。
①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 (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 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 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 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 -70%范围内。
(3) 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 (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 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 申报纳税。
5. 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 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 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 考生了解计税依据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注会税法知识点--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知识点: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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