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希望对大家的注会税法备考有所帮助。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 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 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 考生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注会税法知识点--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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