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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cpa税法考试考点(3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9-09-18 15:37:41  

2019年注会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目前已经进入到了注会备考的冲刺阶段,所以我们在这一阶段必须要挑出考试的重点。中公注会研究院的老师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9cpa税法考试考点(3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情如下:

cpa税法考点3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经典习题•单选题】

下列说法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

A.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C.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D.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答案】A。

解析:选项B,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选项C,销售合同规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规定时,为发出货物当天;选项D,纳税人提货当天。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19cpa税法考试考点(3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位考生做的整理,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税法的相关备考资料请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本站会持续为广大考生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信息。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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