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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十七章知识点: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2019-08-01 18:14:01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审计》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第十七章:其他特殊项目的审计

【知识点】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一、期初余额的含义与审计目标

1.期初余额的含义

(1)期初余额是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

(2)期初余额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

(3)期初余额与注册会计师首次审计业务相联系。

2.期初余额审计目标

(1)期初余额是否含有对本明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2)期初余额反映的恰当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或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充分的列报与披露。

二、针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

(一)对期初余额实施的审计程序的影响因素

1.被审计单位运用的会计政策;

2.账户余额、各类交易和披露的性质以及本期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3.期初余额相对于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

4.上期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如经审计,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是否为非无保留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需要对期初余额实施的审计程序的

1.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2.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运用;

3.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三)实施的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并考虑其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2.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3.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四)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1.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

就存货而言,因为委托时间滞后,注册会计师可能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本期对存货的期末余额实施的审计程序,几乎无法提供有关期初持有存货的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可以为存货期初余额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监盘当前的存货数量并调节至期初存货数量;

(2)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

(3)对毛利和存货截止实施审计程序。

2.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如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长期借款,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获取审计证据,还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函证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部分审计证据。在其他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三、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一)审计后不能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发表适合具体情况的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2.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对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相关)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而对财务状况发表无保留意见。

(二)期初余额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如果认为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会计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贯运用,或者会计政策的变更未能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或适当的列报与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本期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评价导致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审计报告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果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仍然相关和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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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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