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现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审批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现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审批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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