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财税法规库
 

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

2017-11-10 19:21:49  

关于实施冈比亚共和国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3号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原产于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进口产品实施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即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上述两国的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详见财政部网站)附表5执行。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1号)的相关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1月8日

来源: 海关总署

上一篇 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
下一篇 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