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财税法规库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废止]

1987-03-07 16:30:00  

中公会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 ]90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规定 , 现对银行 , 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 , 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 , 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 , 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 , 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 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 ( 包括信托投资公司 , 城乡信用合作社 , 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 ) 和保险公司的车船 , 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
下一篇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