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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8-31 10:52:57  

本条信息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其详细内容,中公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 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 ( 2020 ) 734号),解决企业困难,帮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

展,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承租房屋 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人考虑承租人 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3 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 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020年第

二、第三、第四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2个月(含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 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020年相应两个季度的困难减免, 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1个月(含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 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 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对应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 核准。

出租人对部分承租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的, 只能按比例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 用税比例为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租计 征房产税比例为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出租建筑面积的比 例。

二、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2020年第二、第三、 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 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权属证明、减免租金证明等资料。

符合申请2个季度以上困难减免条件的,可进行一次申请, 财税部门核准后,纳税人只需在相应季度申报期进行减免税申报 即可。

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 本通知所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 (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

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 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 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四、 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简化 办税程序,各县(市、区)财税部门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 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 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 级财税部门备案。

五、 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税 收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申报。其中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

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8; 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归类到“出 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 0008011608 。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 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5日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详细内容,想要获取更多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内容,可关注中公财经证书培训网“财税法规库”,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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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czj.hanzhong.gov.cn/hzsczj/jsjfzcgk/202008/9a3ed88df2f541b7b648deb7287b0b23.shtml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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