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加强耕地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全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重要意义和主要目的。围绕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这一主线,引入互联网思维,植入互联网元素,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改善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持续拓展“增税节地”工作内涵,不断提高耕地占用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同时,充分发挥税收聚集财政资金和经济调节功能,遏制土地资源不合理利用现象,更好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统筹推进耕地占用税管理。要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紧紧依靠当地政府主导与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定期或实时开展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推进信息高度聚合。要充分运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机制,探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等创新性举措。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责任管理,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依法治税。坚持放管结合,便民办税。要创新探索纳税服务深度融合工作机制,加强后续管理,搞好层级服务,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管理的示范引领。应遵循经济税收客观规律,积极鼓励和允许不同地方进行差别化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改革创新的浓郁氛围。要通过培养、树立、宣传和推介耕地占用税管理先进典型,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防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中虚收空转、违法预收、多征税款、转引税款、不征少征、延缓征收税款等行为,进一步提高耕地占用税税收收入质量。
二、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
(四)准确把握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不仅指耕地,还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业用地和草地、苇田。
(五)准确界定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47号)“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提出申请的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及财政、国土等部门做好汇报和沟通,规范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六)准确界定税额标准。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等占用耕地,应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严禁随意提高税额标准,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在当地税额基础上提高50%.针对部分地方反映的单位税额偏低等问题,各级应结合当地实际,主动与财政部门联合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确需调整的,应提请当地政府按照规定逐级层报省政府核准。
(七)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要定期实地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并与纳税人备案的减免税资料进行及时核对。发现纳税人因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情形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自改变土地用途之日起,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既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也包括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生效日期为补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实际改变用途的当天为补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
三、推进第三方信息互联互通与交换共享
(八)深化部门协作。各级地税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加强与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渔业、规划、发改、测绘等部门的协作,明确和细化部门责任,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规范交换共享。已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平台的地区,至少每季度交换一次,尚未建立平台的地区,至少每半年交换一次。各级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建议党委政府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第三方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按规定奖励工作经费;对不按规定要求提供信息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减部门经费。
(九)分类交换信息。耕地占用税交换信息分为换入信息和换出信息两大类。换入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非法占用农用地查处信息、卫星测量占地信息等;换出信息包括:耕地占用税征税信息、减免税信息、不征税信息等,换出信息仅用于向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免税情况。
(十)搜集涉税情报。注重耕地占用税涉税情报搜集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登载的以及涉税中介等掌握的土地招拍挂、农用地租赁、大型项目建设等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及时跟进服务,主动跟踪管理。
四、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十一)鼓励举报行为。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2007第18号)的规定,结合耕地主要集中于农村的特点,建议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检举占地未缴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奖励办法,细化奖励标准和奖金领取程序等事项,鼓励举报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涉税信息以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十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微信、微博、QQ群、山东土地增值税APP、门户网站、12366热线以及各类新闻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耕地占用税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程序和方法,积极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让社会各界正确认识耕地占用税,不断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五、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十三)强化风险分析。以耕地占用税“批准农转用面积环比增幅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环比增幅不匹配”、“批准农转用面积同比增幅与耕地占用税收入同比增幅不匹配”和“平均税负和当地适用税额比对”等指标为基础,按照“个体分析、比对分析、人机结合”的方式开展风险管理。充分利用采集的涉税信息,全面筛查遵从风险点和管理风险点,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并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升,逐步将各类风险点转化为风险指标,固化至征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中,不断提高计算机自动筛查风险的程度和水平。
(十四)延伸管理链条。在全面掌握纳税人土地保有、流转信息的基础上,延伸“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链条,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管理,形成“一体管理、动态控管”的土地税收综合治理新模式。比对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纳税信息,查找分析税收管理漏洞;定期与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为实际占用人,长时间没有进行项目登记的土地进行核查,确保及时登记、正常管理;实际占用人将土地二次转让的,分析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等。
(十五)健全目标责任考评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逐项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制订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尽快形成系统内部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上下联动、执行规范的工作格局。要把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作为重点工作项目之一纳入绩效考核,探索实施“一考三促”工作机制,即以考核促进规范、以考核促进加强、以考核促进质效。省局将通过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级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政策法规者,严肃追责,确保耕地占用税规范管理,维护和提升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