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正式亮相,上述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个税专项扣除对于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政策及后续保障措施都分别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对于贷款买房的群体,尤其关心首套住房利息抵税相关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第十四条中指出: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简单讲就是一辈子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关于“首套住房”的界定如下:为了方便征管,各地对首套住房的认定都不一样,有认房、认贷、认房又认贷。所以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的认定,直接按照贷款是否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为准,贷款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就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享受就不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举例解释如下:
比如张先生在河北石家庄购买住房,享受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在个税前进行扣除了,在还完了在石家庄的首套住房的利息后,张先生用闲置资金又在老家太原买了一套房,并且也享受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但要注意,即使在太原的住房享受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也不能作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前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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