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财税法规库
 

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1-17 10:49:14  

本条信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其详细内容,中公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下载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2591/5142591/files/c002b7f96453418d94fe67ce8888b955.pdf)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1月8日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详细内容,想要获取更多进出口税收相关内容,可关注中公财经证书培训网“财税法规库”,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2591/content.html

[免责声明]相关信息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的公告
下一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