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财税法规库
 

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2017-11-10 18:12:48  
税委会[2017]10号

颁布时间:2017-06-29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

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附件下载:

来源: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上一篇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