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契税相关信息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详细内容,中公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三、凡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四、契税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按照同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同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管理方式办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要继续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凡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上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详细内容,想要获取更多增值税相关内容,可关注中公财经证书培训网“财税法规库”,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s/202005/t4535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