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税降费你了解多少?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以下是2020疫情期间减税降费常见问答详细内容,中公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2020疫情期间减税降费常见问答
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征收率降低的政策?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因此,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3.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小型微利企业缓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7.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请缓缴企业所得税?
答:无需提交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预缴申报时,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8.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9.应对疫情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继续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可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0.新出台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11、减费降税涉及到地方税费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12、怎么申请减税降费涉及地方税费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本次减税优惠实行纳税人自由申报享受方式,不需要额外提供材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定即可。
13、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是否具有减免政策实施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各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市场出摊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场开办者登记每日出摊记录,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商务部门依据登记和检查情况,定期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
14、一家中型建筑公司,今年3月份新开工了工程项目,到明年2月份结束,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能享受到吗?
按照政策规定,2020年2月1日之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根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该工程项目可以享受的优惠权限从4个月(3月到6月)延长到10个月(3月到12月),应当享受的减免费额也更多。
15、我在湖北省经营着一家小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三季度预计销售额20万元。请问在三季度应当如何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小超市三季度的总体销售额预计在20万元左右,您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6、我公司是在湖北省襄阳市从事广告服务业的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三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40万元,按照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你公司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三季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17、受疫情影响暂时停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在计算该项目持续时间是否达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时间门槛时,是否可以扣除停工时间?
答: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持续时间达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时间门槛的,构成常设机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计算建筑工程项目持续时间时,对于“因故(如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但工程作业项目并未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等也未全部撤出”的情形,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不得扣除中间停顿作业的日期。受疫情影响,一些建筑工程项目上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部撤出场地,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全面停工,这种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得扣除中间停顿作业日期的因故中途停顿作业的情形。比如,某建筑工程项目持续时间按原工期计划应不会达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时间门槛,但受疫情影响,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部撤出场地,造成项目暂时全面停工,导致实际工期最终超过时间门槛,在计算该工程项目持续时间时,应允许扣除仅因疫情影响造成全面停工的日期。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减税降费相关内容,想要获取更多税收法规相关内容,可关注中公财经证书培训网“财税法规库”,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2020疫情期间减税降费常见问答
文章来源:http://czj.xiangyang.gov.cn/ztzl/jsjf/zcjd/202012/t20201201_23310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