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财税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2015-05-19 19:16:0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准税务师须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