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6]48号
颁布时间:2016-09-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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