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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2016-09-30 19:25:00  

财关税[2016]48号

颁布时间:2016-09-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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