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条件,即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必须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才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否则不能免征或返还消费税。
同时,有两种情况也不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一是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的税率(暂按30%)征收消费税;二是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同样应当征收消费税。另外,该文件还规定,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8月20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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