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财税法规库
 

【准税务师须知】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8-08-20 16:48: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 2015.12.23

(国发[2015]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现就取消“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老师推荐:

【准税务师须知】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准税务师须知】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三大”风险点

【准税务师须知】我国对美国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关税!

【准税务师须知】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 【准税务师须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下一篇 【准税务师须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