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管,推进我省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将我省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我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管,推进我省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将我省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我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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