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提示1】关于“境内”的界定
(1)销售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提示2】纳税人中的特殊规定
(1)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解释】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2018年新增)
(3)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提示3】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1.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行为):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标准:经营规模(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
1.一般规定
时间 | 纳税人类型 | 区分标准(年应税销售额) |
2018年4月30日前 | 生产货物、提供劳务(生产性) | 50万元 |
销售货物(商业性) | 80万元 | |
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营改增) | 500万元 | |
2018年5月1日及以后 | 不分行业性质 | 500万元 |
【提示2】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2018年新增)
2.特殊规定
兼营不同业务 | 分别适用相应的标准 |
其他个人(除个体工商户外的个人) |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加油站 | 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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