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财税法规库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02-07 14:35:26  

本条信息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其详细内容,中公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所得税相关,可关注中公财经证书培训网“财税法规库”,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原文链接:htt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89.htm

[免责声明]相关信息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上一篇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下一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