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政策解读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解读材料,其详细内容,中公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一、背景依据
根据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5〕4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即将执行到期,经评估,《若干意见》仍需在本市继续实施,由市财政局牵头对《若干意见》开展修订,市政府重新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1.规定了本市契税纳税人的范围。
2.规定了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
3.规定了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政策。
4.规定了契税的征收机关。
5.明确了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在征收环节的职责分工。
6.明确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三、修改内容
考虑到2018年全国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因此,新《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征收机关名称已统一调整规范表述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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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解读材料
文章来源: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jd/202005/t4535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