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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2020-09-28 11:28:50  

本条政策解读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其详细内容,中公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当年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二、哪些人属于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三、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四、纳税人如何适用上述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五、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详细内容,想要获取更多政策解读,或者想了解更多关于“税”相关内容可加入>>>税务师证书考试群960628976和大家一起学习,也可关注中公财经证书培训网“财税法规库”,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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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54947/content.html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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