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附属”是指与国际运输业务有关且服务于国际运输业务,属于支持和附带性质。企业就其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海运和空运条款协定待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凭证资料能够证明企业主营业务为国际运输;2.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是其在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从事的对主营业务贡献较小但与主营业务联系非常紧密、不能作为一项单独业务或所得来源的活动;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从事附属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国际运输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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