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落地的新个人所得法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新个税法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
早在2018版个人所得法草案公布时,财政部部长刘昆就对草案提及的反避税条款进行说明,他表示:“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而根据公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反避税条款具体内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此外,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新个税法第八条所提及的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控制、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其中的关联方是指与个人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一)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扶养关系;
(二)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
(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个人之间有前款第一项关联关系的,其中一方个人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关联关系的,另一方个人与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构成关联方。
所称的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所称控制是指:
(一)居民个人、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个人、居民企业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所称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的50%。
居民个人或者居民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企业满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免予纳税调整。
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针对增加反避税条款的内容,不少学者表示肯定,如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认为,增加反避税条款是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修订的明显进步,加上企业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三个法律均明确指定了反避税条款,这样反避税就有了统一的标准,为打击避税行为打好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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