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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回复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五)

2018-11-14 14:46:05  
2018年8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直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和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分别就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管理和部分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讲解。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提到两个比例,一个是80%,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此项规定与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一致的,并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特殊规定。另一个是三分之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此项规定是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委托境内研发的主要区别之一,设置三分之二的比例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趋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换算一下,境外与境内研发费用之比就是2:3,实际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比例是一致的。二是引导企业以境内研发为主。一国创新能力的提升主要依赖于自主研发,委托境外研发仅是有益补充,不应占据主导地位。出于上述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表述的基础上,64号文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以境内研发费用作为计算比例的基数,即境内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

考虑到我国创新水平整体还不够强,部分高端领域还必须委托境外研发机构研发,与此同时,部分中国企业走向全球,适应当地需求的研发活动也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给予优惠。为保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初衷得以较好实现,又达到鼓励委托境外研发的目的,在政策设计时,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进行了比例限制。但在起草政策时,我们对委托境外研发活动发生较为频繁的典型企业进行了调研,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均没有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由此可见,设置比例对目前企业适用优惠政策没有影响,但体现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导向。

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此外,独立交易原则和委托关联方的要求与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一致的,并非针对委托境外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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