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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回复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十二)

2018-11-14 15:43:38  
2018年8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直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和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分别就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管理和部分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讲解。

问:有些企业会发生一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比如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这些支出难以取得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为支持企业创新与发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具有一定的弹性。规定,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但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企业仍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弹性管理的同时,也体现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规范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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