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前扣除的追补年限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追补年限,执行期是从2018年开始向前追补,还是对2018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进行追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8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事项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追补,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对以前发生的,税务机关没有做出处理的,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考虑,也可以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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