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减税降费直接作用是减轻企业负担,更深层次的效果是推动经济发展,也就是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已出台,现在最重要的任务是让政策落地生根,充分发挥改革红利,更好实现经济与税收的良性互动。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的相关材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预缴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分别为:1月11万、2月9万、3月9.5万,那么,第一季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当季均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按照问题中的纳税人1-3月收入情况,一季度销售额为29.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现要转让一间厂房,在申报过程中,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问: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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