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减税降费直接作用是减轻企业负担,更深层次的效果是推动经济发展,也就是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已出台,现在最重要的任务是让政策落地生根,充分发挥改革红利,更好实现经济与税收的良性互动。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的相关材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1)建筑业,在同一个区域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总销售额超10万,以那个为标准?(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开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1)按照预缴地各个项目总销售额确定。(2)不需要
年度中间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问:(1)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如何理解?(2)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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