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前14天以上由考区和考点通知考试工作人员有关考试防疫工作相关要求,提醒参加考试工作时必须携带的证件及相关资料证明,以及能否参加考试工作的相关情形,使考试工作人员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
2. 考试工作人员务必至少在考前14天完成本人上海“随申码”注册申请,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由考区或考点自行开展登记,并留档保存至少到考试结束后14天。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工作人员安全参加考试工作承诺书》(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承诺书》)相关信息并确认签字。《工作人员承诺书》交同级财政部门留档,考试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承诺书》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3.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前14天起在沪,建议原则上非必要不离沪。考前请做好个人防护,注意勤洗手,到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时(处)应佩戴口罩。请尽量做到居住地和考点之间保持“两点一线”,在各种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社交距离(至少1米)。
4. 考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应按规定及时就医,并及时报告所在考区或考点。
5. 建议考试工作人员接种新冠疫苗。
(三)考点考场防疫要求
1.扩大考点外警戒范围,避免出现考点外候考人员和送考人员聚集,考点仅限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入,无关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警戒范围。
2.考点入口处要分层次多通道设置证件查验点和体温检测点,避免人员拥堵。有条件的可采用大通量无接触体温监测设备。设立相对独立的临时留观区,配备相应消毒防护用品。
3.考点设置普通考场和发热考场,考场内考试机位设置合理间隔。其中,发热考场安置考试当日进入考点时体温查验≥37.3℃,或有咳嗽、咽痛、乏力等异常症状、或上海“随申码”黄码(当日更新)的考生,以及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呕吐等疑似症状且经专业评估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考试。每个考点根据考生人数设置相应数量的发热考场,但每个考点至少设置1个发热考场,每个考场最多安置4-5名考生。发热考场应选择通风条件良好、相对独立的教室,并配备相应消毒防护用品,以及工作服、隔离衣等。
4. 各考点应按防疫要求配备口罩、一次性手套、手持式体温检测仪、水银体温计、速干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湿巾、消毒剂、消毒器械等必要的防疫设备设施和物资物品。在考试前一天要进行全面清洁消毒、通风;在每个考场的入口处提供免洗手消毒剂供考生入场时使用;每场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做预防性消毒。清洁消毒要求按考点院校相关规定执行。
5. 做好防疫工作培训,各考区和考点至少于考前1天完成考试防疫常识和操作等内容的培训,开展必要的工作演练,确保考试工作人员掌握防疫基本技能和处置流程。
6. 在温度适宜的情况下,考场应保持自然通风,也可以采用电风扇等设备加强通风。气温较高时,普通考场可以使用分体空调或中央空调,使用中央空调时应关闭回风功能;发热考场应使用分体空调。有关空调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7. 考点不提供候考休息场地和餐饮类服务。
三、考中防疫要求
(一)考生进入考点、考场要求
1. 考试当日,考生须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考生须自备口罩,除进入考场核验身份时须按要求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考点时,考生须接受防疫安全检查和指导,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纸质准考证、填写完整并本人签名的纸质《考生承诺书》(一场考试一张承诺),《考生承诺书》在进入考场时主动交给监考人员。
2. 考试当日进入考点时,如体温查验<37.3℃,且上海“随申码”绿码(当日更新)可进入考点。考试过程中考生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
3. 考生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考前14天内,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已知无症状感染者;
(2)考前14天内,接受过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且结果为阳性;
(3)考前14天内,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或当地政府宣布全域封闭管理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