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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时间及地点

2021-01-14 14:16:04  

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会〔2020〕24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川财规〔2020〕8号)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全省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均可申报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央属在川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的人员如需评审,需向省人社厅或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出具委托函。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2020年12月9日至12月25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1)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各市(州)申报人员在当地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后,于12月28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省正高评办。(2)省级各主管部门、省属各企业、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和央属在川单位申报人员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正高评办。

省正高评办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成都市南新街16号财政厅二号楼711室)。

(三)申报程序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2.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所在单位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盖章。

3.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向省正高评委会出具委托函,经省正高评委会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正高评办。评审结束后,省正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职改部门。

4.央属在川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正高评办。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装订。

1.主评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1份,内容主要包括担任高级会计师以来被推荐者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1份,内容包括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其他成果等;

(3)《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专业理论水平要求证明材料等各1份。其中课题或项目、论文、著作需将原件报送各地财政部门或省正高评办审查,涉及合作课题或项目,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贡献并征得其他合作者同意。以全国高端和省高端会计人才身份进行申报的需提供“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证书”、文件及相关材料。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正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盖章确认。

2.辅评资料。公示结果2份,履职经历证明、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2019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历证明(在学信网和学位网无法或无法准确查询学历相关信息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学历审查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可以查询的无需提供证明)、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符合提前申报或破格条件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证明文件;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 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正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盖章确认。

3.相关表格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 一式3份;

(2)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一式2份;

(3)自我评价表(附件3)1份。

所填表格内容需电脑打印,不得手填。照片需粘贴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

4.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 包括目录页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自我评价表(附件3)、公示结果、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任现职以来业务自述、专业理论水平材料、业绩和成果材料等各1份(提交复印件的课题或项目需整套材料,公开发表的论文需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正文),按以上顺序装订成1册并每页盖章或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2)辅评材料:包括公示结果、履职经历要求证明文件、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2019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历证明(按照规定需要出具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提前申报或破格申报人员需提交条件中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非公企业申报人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文件(非参公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各1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1册并每页盖章或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3)其他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2份,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2份。4份表格分别单独装订,并在表格中要求的地方加盖公章。

三、评审程序

(一)初审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各市、州财政局予以受理、登记并代收评审费。

学历审核按照《关于职称申报时不再要求群众提交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川职改办〔2018〕13号)规定执行。

(二)复审

省正高评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

(三)现场答辩

经省正高评办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员,一律参加答辩(按程序申报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除外)。省正高评办负责从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多个答辩专家组,进行现场答辩。申报人应当按照省正高评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进行答辩,就正高级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理论水平、履职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20分钟。答辩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审议评审,其答辩结果作为审议评审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时间拟定于2021年12月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评审

答辩结束后,省正高评办将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进行同行专家评议。

(五)公示

评审结束后,省正高评办向省人社厅提交评审通过的申报人名单和评审相关材料。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省正高评办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六)资格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正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人社厅,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

四、收费标准

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收费的复函》(川价函〔2004〕46号),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五、其他

申报人论文发表有效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20年12月25日为止,资格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20年底。

评审工作结束职称资格文件下发后,申报人应在六个月内到省高评办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将予以销毁。(通过市州财政局报送的,由各市州财政局统一领回)。

联系电话:028-86667246

附件见: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5/2020/11/26/18c1f534af8a4b39b7273e7fcb03af30.shtml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

3.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自我评价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8日

原标题: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5/2020/11/26/18c1f534af8a4b39b7273e7fcb03af30.shtml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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