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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20年高级会计评审网上申报时间

2021-02-04 20:32:43  

关于开展2020年度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财会〔2020〕243号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辽人社职〔2019〕43号)和《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0〕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0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

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的基本原则。以德才兼备为导向,体现会计工作职业特点,注重考察工作能力和实际贡献,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2020年全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辽人社职〔2019〕4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相关文件可登录“辽宁会计网”浏览“高师评审”栏目下载(网址http://czt.ln.gov.cn/lnkjwsy/)。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与承诺。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申报人员须在打印完成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最后一页“备注”栏内手写个人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二)单位审核与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实行单位领导、人事工作人员等联审制度,对申报人员报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进行民主评议。对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任现职级以来的主要工作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情况,集中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审核人在其打印完成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公示栏内注明公示时间、内容及公示结果,在“备注”栏内手写单位承诺:“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推荐。市级单位推荐至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省(中)直单位推荐至省(中)直单位的主管部门。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出具《商请委托评审函》(详见附件1)。

(三)各市财政部门及省(中)直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与报送。

市级财政部门和省(中)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或需调整的,应通知推荐单位及申报人员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市级在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报送到省财政厅。省(中)直单位的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到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不受理个人报送评审材料。市级和省(中)直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时应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辽宁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2)。

三、申报方式及有关要求

2020年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报卷并用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辽宁会计网”进行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10月21日-10月30日,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11月18日-11月27日。具体方法如下:

1.信息采集与申报系统登录。申报前,申报人员应先在“辽宁会计网”首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栏目完成信息采集并保证信息准确。申报人员在“辽宁会计网”首页点击右侧“高师考评”中的“评审申报”,按申报级别登录系统。申报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与信息采集系统一致。如忘记密码,可通过手机号码找回;如手机号码更换,可联系信息采集管理部门进行手机号码修改,信息采集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可点击“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栏目中“咨询电话”获取。

2.填报信息并上传辅证材料。申报人员进入填报界面后,应当仔细阅读用户手册并按照系统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其中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名称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填列到二级单位名称。工作业绩填报时,还需上传相应辅证材料,辅证材料需采用PDF及JPEG文件格式。申报人员应挑选最能代表本人能力和水平的主要工作业绩进行填报,所填工作业绩要与上传的辅证材料一致。

3.数据提交。申报人员在确认所填报信息准确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将信息上传。上传信息在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前,仍可以修改并重新提交,若财政部门已经审核通过,则无法再更改相关内容。

4.下载并打印材料。网上填报的材料信息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员应根据系统提示,下载并打印个人申报材料,用于纸质报卷。包括《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A4规格,正反面打印,左侧装订,不得串页,一式4份)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A4规格,1份)。

(二)纸质报卷。

纸质报卷材料分为主卷材料和副卷材料两部分。

1.主卷材料。包括一寸免冠彩色照4张、《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3份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1份。其中,3张照片应粘贴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照片位置,其余1张由财政部门统一保管用于制证。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须按要求编制对应目录,目录页码应与相关材料页码(手写或打印)保持一致,并依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1份。

(2)报评材料目录(目录页码应与相关材料页码保持一致)。

(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1份。

(4)学历资历。附学历资历目录和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申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学历或学位查验材料(学信网查询结果或毕业生登记表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或证明)、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等。

(5)主要业绩成果。附主要业绩成果目录及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和工作业绩材料等,证明材料如没有明显标识,又无法认定属于本人主持、独立或参与完成的,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本人参与程度(主持、独立或参与)。如主要业绩成果涉及不同单位,需分别由取得业绩的所在单位出具确认证明。原单位已撤销的,需由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业绩成果材料须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

(6)主要论文著作。附主要论文著作目录及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发表或撰写的论文、著作、译著、教材、会计案例等。论文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论文内容及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证明,著作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并在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

(7)其他材料。附其他材料目录及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荣誉称号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等。具体要求如下:

①单位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单位性质、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职工人数、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等内容,并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需提供单位人事档案存档的2017年至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考核记录;

③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县(区)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

主卷材料是评审量化赋分的依据。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精心设计和装订主卷材料内容,报评材料要控制在200张纸(双面400页)以内。

2.副卷材料。包括目录清单(包括序号、目录、页码)及上述主卷材料(4)-(7)项的有关证书、获奖文件、任职文件、论文著作、业绩成果确认证明等相关原件。副卷材料在材料审核后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

3.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于11月4日-11月6日报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于12月2日-12月4日报送,各市财政局和省(中)直有关部门请严格按规定时间报送。

报送地点:省财政厅(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13楼)。联系电话:(024)22827431,(024)22833173。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参加2018年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成绩仍然有效,可按程序直接参加评审;参加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申报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审核合格者可参加评审。

(二)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且劳动(人事)关系在当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条件可以减少1篇非核心期刊论文。

(三)2020年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2月中旬进行。其中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将根据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具体要求,结合评审工作实际另行通知。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申报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报人员应诚信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

附件见:http://czt.ln.gov.cn/lnkjwsy/kjw_tztg/202009/t20200902_3946000.html

1.商请委托职称评审函(模板)

2.辽宁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

3.辽宁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各市报卷地点及联系电话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日

原标题:于开展2020年度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czt.ln.gov.cn/lnkjwsy/kjw_tztg/202009/t20200902_3946000.html

来源: 辽宁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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