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持续推进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随着这一改革的不断推进,各个企业对税控系统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那么税控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税控系统维护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会计处理怎么做?
按照《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文件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那么,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该怎么做呢?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企业购入增值税税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贷:管理费用
技术维护费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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