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支付的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能否抵减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税控盘全额抵扣分录如下:
1、购买税控系统的会计处理
税控系统购买全额抵扣,不区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2、税控盘技术维护费的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月底的会计处理
由于是直接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简易征收办法的应纳税额),故该部分抵减的税额视同于已经缴纳的税额,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增税金- -未交增值税 或者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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