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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作者2019年8月28日发布了《另辟蹊径之自然人劳务报酬与生产经营所得辨析》一文,提出的核心观点:“为什么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没有这个问题,因为他们有法律形式的区别,既然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和生产经营所得这么难区分,何不顺水推舟把选择权交给纳税人,让纳税人自主选择提供劳务是否适用生产经营所得,确认的方式可以是声明、备案或者登记等”,这不刚出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款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算是所见略同吧。以后为了避免和税局扯皮是应该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税,最好还是去做个临时税务登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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