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内退工资走的国资委拨付的920资金,能否加计扣除?
针对这个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残疾人内退工资走的国资委拨付的920资金,能否加计扣除?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内退,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不用在岗的情形,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每月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并且他们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直至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由于内退的残疾人并没有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因此其内退工资不得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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