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这个行业中,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就更加需要不断地学习提升自己,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纳税申报热点是向香港母公司分配利润的源泉扣缴问题
母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经营,投资多加子公司在福州注册经营。 往年有向香港母公司分配利润,按10%进行源泉扣缴, 今年一家子公司(以前该公司未进行过分配)往办税大厅办理利润分配时, 办税大厅提示说只要母公司能取得香港的一个XX居民证明就可以享受5%的扣缴率。
问:1、需要取得的是什么证明,该证明的取得有何要求?
2、是否只要取得该证明就能享受5%的扣缴率?有无其他要求?
3、关于该项政策具体的依据是何文件,文件出具的时间是何时?
4、如果最终认定公司符合5%扣缴率的相关要求,以前年度已经按照10%缴纳的税金能否申请返还?
答:如果满足以下文件规定的支付给香港母公司的股息,由非居民企业按照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按照股息总额的5%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已缴纳税款能否申请退还,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条规定:“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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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向香港母公司分配利润的源泉扣缴问题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5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