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这个行业中,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就更加需要不断地学习提升自己,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纳税申报热点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税收问题(1)
公司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按照财税【2019】8号文的要求,在税务局备案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问:假设2020年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益(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税费)为1亿元,当年支付给财务顾问的业绩报酬费用为2000万元,10个个人合伙人,每人分的800万,个人合伙人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税时,应当以1000万元作为基数,按照20%税率纳税,还是以800万元作为纳税基数,按照20%税率纳税?
答:以上所述情况,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业绩报酬。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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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税收问题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5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