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这个行业中,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就更加需要不断地学习提升自己,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纳税申报热点是集团公司把发债时产生的费用分摊给子公司如何开票?
问:以集团为主体发债融资的金额,发债成功后把钱都转借给子公司,因发债时产生的审计费、法律咨询费、承销费等费用都是开给集团,集团公司先支付这些费用。现在集团公司要把这些费用分摊给实际资金使用方(指子公司),要如何开具专票给这些子公司?能否开?可以开的话,要怎么开具税目?
答:集团公司把发债时产生的费用分摊给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集团公司把发债时产生的费用分摊给子公司如何开票?内容。想要获取更多纳税申报热点问答,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增值税开票事宜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49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