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这个行业中,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就更加需要不断地学习提升自己,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纳税申报热点是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集团公司发债产生了相关的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等,总费用约700多万,因为发债收到的资金由子公司使用,所以这些费用由子公司进行分摊,因此集团总部需要开具发票给子公司,但集团总部的经营范围没有相关承销、审计等的范围,开票次数基本上为一年开具一次。
问:这种偶尔发生的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1、是否合规?2、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吗?3、需要跟子公司之间另行签订费用分摊的协议吗?
答:集团总部实际未提供应税服务,不可以开具发票。
文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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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49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