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这个行业中,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就更加需要不断地学习提升自己,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纳税申报热点是企业被环保部处罚还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公司成立于2014年,于2016年9月因未办理环评手续被环保部处罚,后续补办了环手续,并于2018年9月向税务局备案了即征即退并获得通过即征即退的资格。
我司在办理2018年到2019年10月的退税时,税务局提示受处罚未满36个月,此间的税款不给予退税。
经查财税〔2015〕78号文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司是在2018年9月因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才取得了即征即退的资格,在了取得资格后,我司并无违反其他不得退税的规定。
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按照财税〔2015〕78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存在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1万元以上的,自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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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即征即退企业因受处罚从什么时间算起不能享受退税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53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