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们的实际财务工作中,对于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一直都属于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今天小编带大家从国家规定的法律原文来认识一下这个问题。
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转增要征个税吗?
首先,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有所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则又具体限定了资本公积的内容,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单从法律条文来解释,我们其实可以得出结论,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都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考虑到税收公平和实际征收的情况,这里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辩驳之处,因此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转增是否征个税仍然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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