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公司在正常交际应酬过程中购入商品用于赠送给客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否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您单位购进的货物无偿赠与客户的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原标题:交际应酬中赠送礼品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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