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如果以土地、以及相关的负债投资一个子公司,同时将相关人员也划到子公司;这样的业务我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为:母公司用土地以及相关负债置换子公司股权; 这样是不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原标题: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涉及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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